


港东科技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分析仪器、教学仪器设备。王某于2004年9月入职港东科技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书》。2009年3月港东科技公司申报2009年度技术创新项目,项目名称为:一种“红外光谱仪”,王某系该项目的主要成员。2011年3月港东科技公司对一种“红外光谱仪”产品及其配套软件研发成功。该项目在市科委备案中王某是研发成员。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港东科技公司
被告:瑞岸科技公司
被告:王某,瑞岸科技公司职员
案情摘要
港东科技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分析仪器、教学仪器设备。王某于2004年9月入职港东科技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书》。2009年3月港东科技公司申报2009年度技术创新项目,项目名称为:一种“红外光谱仪”,王某系该项目的主要成员。2011年3月港东科技公司对一种“红外光谱仪”产品及其配套软件研发成功。该项目在市科委备案中王某是研发成员。港东科技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再次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此外还采取了其他相应的保密措施。2014年6月9日瑞岸科技公司成立,王某于2014年11月13日从港东科技公司离职到瑞岸科技公司工作,且王某为瑞岸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后瑞岸科技公司向市场公开销售类似产品,且多次与港东科技公司竞标并中标。港东科技公司认为瑞岸科技公司、王某侵害其商业秘密,故起诉要求瑞岸科技公司、王某停止实施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损失60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港东科技公司研发的一种“红外光谱仪”中的主板电路板动镜闭环控制驱动电路等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具有一定的技术复杂性和隐蔽性,经鉴定,该技术信息未通过其他文献资料予以公开。美国某公司虽然也生产类似的“红外光谱仪”,但仅从产品外观进行外部观察和非破坏性拆解,不能也无法获得相关的技术信息,从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获知技术信息仍需大量技术测试和参数分析,不属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情形。综合考虑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以及庭审通过观察该案外人的产品从而获取技术信息的难易程度,认定港东科技公司研发的一种“红外光谱仪”中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港东科技公司的技术信息符合保密性和商业价值要件,最终判决瑞岸科技公司、王某侵犯了港东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承担500000元的赔偿责任。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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