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是中国知名“腾讯视频”综合视频内容平台和客户端的合法经营者,围绕“腾讯视频”标识享有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隆耀电子商务公司是“链上小镇”APP的开发者、运营商,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链上小镇”APP的在线视频播放服务中使用与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等标识,侵害了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
原告:腾讯数码公司
被告:隆耀电子商务公司
案情摘要
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是中国知名“腾讯视频”综合视频内容平台和客户端的合法经营者,围绕“腾讯视频”标识享有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第22485868号商标、第30268355号商标、第13891992号商标。隆耀电子商务公司是“链上小镇”APP的开发者、运营商,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链上小镇”APP的在线视频播放服务中使用与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等标识,侵害了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吸引更多用户,隆耀电子商务公司采用传销式扩张方式,诱导用户通过邀请下载或以极低价格购买充值卡的方式开通观影特权,在“链上小镇”APP内观看到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腾讯视频”APP的全部视频内容,包括本来需要付费、提供给VIP会员的特定内容,并去除原“腾讯视频”的相关广告,以此吸引流量推介其APP上的电商平台商品,并取得相应收益。此外,在“链上小镇”APP内观看“腾讯视频”内容,播放页面还包含内容低俗的广告,容易使相关用户认为是“腾讯视频”发布的广告,从而对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产生不良影响。故三原告请求判令隆耀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隆耀电子商务公司在其经营的“链上小镇”APP内提供电影、电视剧在线观看服务,在同一服务中使用相同标识,侵犯了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隆耀电子商务公司采用的传销式扩张方式,通过低廉的年费和大量盗播热播剧的手段,未付出任何劳动和成本就无偿或以极低价格向其用户提供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影视资源,直接造成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用户和流量大量流失。隆耀电子商务公司在视频播放页面插入低俗广告,也对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这种“黑灰”产业严重破坏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6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隆耀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涉网络“黑灰”产业诉讼案件。被告通过盗播手段,去除广告并以极低的价格向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大量赚取用户和流量,以极低的成本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此种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原告用户的流失,还会严重损害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合法利益,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类型新颖,涉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侵害著作权的问题,应予依法惩处。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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